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9〕11 号),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组织制定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
根据我省实际,请省内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函〔2019〕21号)
青海省地震局
2020年4月7日
关于印发《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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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青海省地震局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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