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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

发布时间:2025-09-25 来源:震害防御处 访问次数:8645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青海省地震局 2008年)

    一、必要性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地区和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特别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青海省地处青藏构造块体东北部,由于印度板块对欧亚板块的挤压作用,境内构造运动强烈,活动断裂规模巨大。以著名的东昆仑活动断裂带、祁连山活动断裂带、阿尔金活动断裂带为主干、各种次级活动断裂几乎遍布全境,形成青海地区地震强烈活动的构造背景。

青海也是我国强震活动的主体地区之一,全省93%以上的地区处于7度以上高烈度区,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的特点。每年全国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青海均占有1/3。全省有34个县(行委)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新世纪伊始,在昆仑山口西、德令哈、兴海发生3次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2004年一年就在德令哈地区连续发生6次5级以上地震,特别是2001年昆仑山口西的8.1级特大地震,是我国大陆50年来发生的最大地震。据统计,自1900年以来,省内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220多次,平均每年2次,位居全国前4位。仅1990年至今,就发生破坏性地震22次,其中6级以上地震11次,经济损失达5亿元。1990年共和7级地震死亡119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6亿。2003年德令哈6.6级地震虽然没有人员死亡,但经济损失达4800万。地震活动强烈、震灾损失严重已成为我省基本省情之一。

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大陆可能发生10次左右7级以上地震,西部仍是地震活动的主体地区。国务院2006年最新确定的全国27个地震危险区,与青海有关的有5个,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与青海有关的有2个,说明青海省今后一段时期仍面临着严峻的地震形势,防震减灾工作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任重而道远。同时,根据目前我省的发展形势,防震减灾工作不仅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又有其发展的紧迫性。

但是,由于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规定比较原则,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又相对落后,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防震减灾法的精神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如,一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地震监测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县级地震工作部门、人员不健全;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救灾资金不能保证和落实。因此,制定《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加强我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青海省境内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分级和范围,规定重点防御区分为国家级重点防御区和青海省级重点防御区。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采取的措施等。为保障重点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青海省防震减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防震减灾计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规定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三、确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为提高重点防御区的地震监测预报能力,规定重点防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的监视防御措施有:(一)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和监测预报发展规划;(二)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调整和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布局,采取措施加强对地震信息缺失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三)强化地震多发地区地震短临跟踪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四)加强重大事件时段、重大工程等地震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五)建立地震预测评估体系和地震预报风险决策机制;(六)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

《办法》还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恢复重建等活动,应采取的措施和制度做了规定,具体有:

1、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并建立应急储备管理制度。规定在已发布破坏性地震短期预报的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震应急储备专项资金、应急救援设备和专用救生器械、药品、水源、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2、重点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并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要求发改委、财政、民政、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改委、国土、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重点防御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会审;对一般工程必须查验其有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查验有无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青海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3、重点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断层探测工作;应当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应当对辖区农村民居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制定搬迁改造计划,指导和帮助居民逐步搬迁改造;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新建民居的,应当按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施工。

4、《办法》确定了重点防御区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强震动观测设施的工程范围,以及,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范围;

5、规定重点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乡(镇)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制定地震宏观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重点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6、《办法》要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破坏性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材料和施工技术,提供抗震技术咨询,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指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住房,提高其抗震能力;地震、科技、教育、农业、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城市社区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完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活动;青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

相关文档: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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