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实施 层级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可修复性破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 | |||||
4 |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 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 | 一般 |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级、市级、县级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 | 一般 |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级、市级、县级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爆破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品名和用量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爆破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由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现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处罚,教育告知相关法律责任。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经教育后,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影响观测数据分析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严重影响观测数据分析的;或爆破作业造成群众有感,继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消除不良影响,并处7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
9 | 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仅开展了技术设计方案制定,未开展建设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重点监视防御区及重点危险区内的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1 | 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 | 轻微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省级 |
一般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2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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