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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震害防御处 访问次数:5806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编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幅度

实施

层级

1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轻微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轻微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可修复性破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 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 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般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严重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般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严重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

爆破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品名和用量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爆破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由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发现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处罚,教育告知相关法律责任。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经教育后,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影响观测数据分析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严重影响观测数据分析的;或爆破作业造成群众有感,继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消除不良影响,并处7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仅开展了技术设计方案制定,未开展建设的。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重点监视防御区及重点危险区内的相关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轻微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九条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轻微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省级

一般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警告。

严重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一般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青海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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